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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不平等条约
什么是不平等条约?
不平等条约指的是一方强制性地把自己的意愿强加于另一方而达成的条约。这种条约主要出现在19世纪后半叶至20世纪初期,当时欧洲列强和美国以对中国的不平等条款强迫中国接受外国的不同性质的权利。
四大不平等条约
19世纪后半叶至20世纪初期,中国先后签署了四个不平等条约,分别为《南京条约》、《北京条约》、《辛丑条约》和《望厦协议》。
南京条约
1842年,《南京条约》是中国第一个不平等条约,签订于南京,华英战争后,英国强迫中国签字。它包括几个主要条款:中国需向英国支付2000万银元赔款,香港永久割让给英国,上海、福州、广州、厦门四个城市开放给英国。南京条约是中国的“开国之谈”。
北京条约
1860年,《北京条约》是中国与八国联军签订的条约,作为对英法联军燃烧圆明园的惩罚。八国联军强制中国签订《天津条约》,但北京条约是治安还原的书面证据。北京条约将中国的领土割让给了八个国家,其中包括:俄罗斯、英国、法国、美国、德国、意大利、日本和奥地利。中国政府还需要向八国联军支付更多的赔款。
辛丑条约
1895年,《辛丑条约》是中国与日本签订的条约,日本在甲午战争后强制中国签订这个不平等条约。它规定中国应向日本支付赔款,割让台湾、澎湖等地。辛丑条约是近代以来对中国的伤害最严重的一次事件,也是中国面对外族侵略而惨遭败败的标志性事件。
望厦协议
1898年,《望厦协议》是中国与葡萄牙签订的条约,是葡萄牙迫使中国签订的不平等条约之一。根据这个条约,中国在澳门以外的广东省西南部地区把一个岛屿割让给葡萄牙。